江海正药业HS236临床试验,评价FGFR4小分子共价抑制剂HS236胶囊治疗晚期实体瘤I期临床试验

时间:2022-12-02
类别:肝癌
信息来源: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招募要求

推荐级别:

药品名称:HS236

治疗阶段:经治或治疗失败

实验分期:

适应症:FGF19阳性的肿瘤细胞≥1%)的晚期肝癌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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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详情

  江海正药业HS236临床试验,评价FGFR4小分子共价抑制剂HS236胶囊治疗晚期实体瘤I期临床试验

  HS236临床试验

  研究目的

  主要目的

  评价HS236胶囊在晚期实体瘤(现阶段主要招募肝癌)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并探索HS236的最大耐受剂量(MTD),确定Ⅱ期临床试验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

  1)评价HS236的药代动力学(PK)和药效动力学(PD)特征;

  2)初步评价HS236的抗肿瘤疗效;

  3)初步评价HS236抗肿瘤疗效与生物标志物的相关性,为Ⅱ期临床试验的治疗人群选择提供依据。

  出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以下全部符合方可入组

  1、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2、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FGF19IHC+(“FGF19ICH+”是指通过免疫组织化学检查显示FGF19阳性的肿瘤细胞≥1%)的晚期肝癌患者(没有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患者,需要符合美国肝病研究学会(AASLD)标准或原发性肝癌诊疗指南进行临床确诊),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

  3、根据RECIST1.1版,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

  4、ECOG体力评分0~1分。

  5、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以上。

  6、各器官功能良好,具体指标如下:

  血液系统(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NEUT)≥1.5×10的9次方/L

    血小板(PLT)≥75×10的9次方/L

    血红蛋白(HGB)≥90g/L

  肝功能

    总胆红素(TBIL)≤1.5×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5×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5×ULN

  肾功能

    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凝血功能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7、肝功能分级≤7分(Child-Pugh改良分级法)。

  8、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3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入选前7天内的血或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9、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并同意,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即排除

  1、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以下3项除外:

    a)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

    b)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c)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2、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3、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重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

  4、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以下情况除外: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5、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7天内使用过CYP3A4强效抑制剂或者CYP3A4强效诱导剂(详见附录2)。

  6、既往曾接受过选择性FGF19-FGFR4抑制剂和/或pan-FGFR抑制剂治疗。

  7、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5.0等级评价≤1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8、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9、有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者(乙型肝炎病毒感染除外)。

  10、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抗体检测阳性。

  11、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病毒滴度>2000IU/ml),允许除干扰素以外的预防性抗病毒治疗;丙型肝炎病毒感染。

  12、目前或曾患有间质性肺病者(不需要激素治疗的放射性肺纤维化除外)。

  13、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a)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b)静息状态下,12导联心电图检查得出的平均QTcF≥480ms;

    c)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d)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e)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

  14、无法口服吞咽药物,或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如慢性腹泻、肠梗阻、全胃切除等)。

  15、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6、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17、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8、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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