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排标准:
1 签署知情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 form,ICF)并能够遵守研究方案;
2 签署ICF当天年龄≥18岁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 
3 预期寿命>3个月; 
4 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 
5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通过ECHO或MUGA扫描显示LVEF≥ 50%; 
6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恶性肿瘤,且根据RECIST v1.1评估存在至少1个可测量病灶; 
7 器官功能良好,在筛选期和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完成实验室检查结果合格; 
8 首次治疗前有充分的洗脱期; 
9 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有病理学记录证实的、HER2免疫组化(immunohistochemistry,IHC)阳性表达(包括1+或2+或3+)的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如果仅原位杂交*(in situ hybridization,ISH)、二代测序(next-generation sequencing,NGS)报告可用,请联系医学监查员;
排除标准:
1 脑转移; 
2 需要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皮质类固醇(>10 mg/天泼尼松相当剂量)进行全身治疗,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使用任何其他免疫抑制药物; 
3 心血管功能障碍或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congestive heart failure,CHF)(纽约心脏病协会II级至IV级)或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病史; 有心肌梗死或者肌钙蛋白水平与心肌梗死一致(根据美国心脏病学会指南定义)的病史,以及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或有不稳定型心绞痛; 筛选时除右束支传导阻滞外,QTcF延长>460毫秒(ms)(男性)和>470 ms(女性); 
4 有临床意义的肺部疾病(如间质性肺炎、肺炎、肺纤维化和严重放射性肺炎)病史,或在筛选期影像学检查时或需要补充氧时怀疑有这些疾病的试者; 
5 已知对制剂中的原料药或非活性成分过敏; 
6 研究者判定为有临床意义的角膜疾病2级或以上; 
7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尚未缓解,定义为毒性(脱发除外)尚未缓解至≤1级或基线水平,对于有慢性2级毒性的受试者是否有资格参加研究,需由研究者判断; 
8 蒽环类药物累积剂量>360 mg/m2; 
9 存在需要静脉输注抗生素、抗病毒药或抗真菌药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0 已知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感染; 
11 活动性丙型肝炎感染(例如,可检测到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C virus,HCV]抗体),或活动性乙型肝炎感染(hepatitis B virus,HBV)(如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HBsAg]阳性);需除外隐匿性或既往乙型肝炎感染的受试者(定义为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阳性和HBsAg阴性),且这些受试者需要同意每月进行一次脱氧核糖核酸(deoxyribonucleic acid,DNA)检测并根据指征接受适当的抗病毒治疗; 
12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0天内,经认证的核酸检测显示严重急性重症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型(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2,SARS-CoV-2)阳性; 
13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活疫苗; 
14 既往或当前存在任何伴随疾病、治疗或实验室检查异常的证据,研究者认为可能混淆试验结果或干扰受试者参与和依从性; 
15 接受过包含有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依喜替康衍生物的抗体偶联药物治疗; 
16 哺乳期妇女或首次治疗前 7 天内进行妊娠试验证实怀孕的妇女; 
17 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7个月内,不愿意避孕; 
18 受试者在过去3年内患有多种原发性恶性肿瘤,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已治愈的原位疾病、已治愈的对侧乳腺癌除外;
      
                 
                            
        
    






 


















